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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yoyo

感染或非感染患者使用后的玻璃或塑料输液究竟如何处理?

   火...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8-2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观点。输液瓶、输液袋、抗生素小瓶(除玻璃安剖),只要没有被病人的体液、血液所污染,均可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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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没有接触过病人,没有被污染的,完好无损的输液瓶、抗生素小瓶完整没有破的均属于生活垃圾, 不必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置。如抗生素小瓶破损了可能属于损伤性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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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输液瓶、袋的处理,卫生部有批复文件,不是医疗废物 抗生素小瓶属于生活垃圾, 不必要按照医疗废物处置。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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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2 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接受过卫生部检查,专家说按生活垃圾处理,我们以前按医疗垃圾处理,说我们是过度防护,现在我们已经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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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按卫生部规定,不属医疗垃圾,我省有卫生厅定点单位收取。当然算卖给它们,医院有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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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6# 杨柳湾湾

卫生部正在组织修订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将来会有个明确的、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比较合理的分类目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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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水蓝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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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2:2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水蓝晶莹[/


    卫生部卫医办发(2005)29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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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新 手,我院把输液瓶、袋回收,针头和玻璃安瓶、抗生素瓶指定公司收,纸盒是生活垃圾,清洁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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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输液瓶、袋的处理,卫生部有批复文件,不是医疗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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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输液袋都不属于医疗垃圾,关于抗生素小瓶,我曾经再一次全国性院感会议请教过专家,他说既然医疗废物处理条例中没有明确说明属医疗垃圾可以打擦边球。我院原来要求抗生素小瓶(因有致敏可能)放在医疗垃圾中,现在没有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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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3 2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的通知
沪卫监督〔2009〕51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环保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各相关医疗机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
    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是一项关系到本市公共卫生安全、环境保护以及节能减排的重要工程。为了贯彻落实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和市政府对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管理的请示》的批示意见,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的各种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以下简称“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集中回收处置单位
    市城投公司对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实施集中回收处置。市城投公司要与本市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回收处置协议。其他医疗机构产生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累积达到定量的,电话联系市城投公司集中回收处置。本项工作自2010年1月20日起实施。
    二、医疗机构要加强管理,做好相关工作
    本市医疗机构应加强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管理,做好分拣、交接等相关工作。
    (一)加强分类分拣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根据《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的规定,首先将医疗废物和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进行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其次,要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塑料瓶、软袋等不同材质种类进行分拣,并做好对分拣等人员的卫生防护工作。
    (二)加强交接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派员与市城投公司做好交接工作,配合做好称重的校核、签字,台帐和每月结算。各医疗机构要提供国家认可的收据凭证。
    (三)不得任意处置。各医疗机构不得将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得自行处置,不得出售给个体商贩、废品回收站或交由其他单位处置。
    三、市城投公司要严格管理,做好集中回收处置工作
    市城投公司应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全程的安全和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确保符合卫生、环保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的相关规定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一)加强交接管理。市城投公司应及时到各医疗机构清运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做好所有交接签收记录,记录内容包括重量、交接时间、双方经办人签名等项目。
    (二)加强运输管理。市城投公司应保证专用密封厢式运输车始终保持密封状态,且进入处置场地之前任何人不得打开车箱门,保证运输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
    (三)加强卫生防护。市城投公司应做好处置人员上岗培训和职业卫生防护工作,处置人员要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执行消毒和清洗措施。
    (四)建立应急预案。市城投公司应建立应急预案,在运输车、贮存地、处置点配备消毒品和隔离绳、警示标志等必备器具;回收处置过程中一旦发现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的,要第一时间将其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焚烧处置,同时对现场进行消毒隔离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医疗机构。
    (五)加强再生产产品用途的管理。根据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关于“再生产产品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市城投公司应按照已商定的用途加强再生产产品的管理。
    四、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要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监管和沟通协作。
    (一)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机构和集中回收处置单位实施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单位,要依法予以查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作,推动本市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市城投公司《关于本市医疗机构使用后的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集中回收处置工作的说明》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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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9: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没记错的话医疗废物规定:输液瓶、输液袋、抗生素小瓶(除玻璃安剖),只要没有被病人的体液、血液所污染,均可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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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09:58 | 显示全部楼层
输液瓶、输液袋、抗生素小瓶(除玻璃安剖),只要没有被病人的体液、血液所污染,均可按生活垃圾进行处理,装入黑色袋,我们医院就是这样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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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接触过病人药品包装纸盒\输液器空针外包装不是医疗废物,我们也当生活垃圾处理的.但是我们这里没有厂家回收软袋输液器,医院又无合适的暂存点,前段时间医院办公会订了全部按医疗废物处理送去专门处置中心焚烧处理.我总觉得这样有点不合适,浪费资源,增多成本....求助各位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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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4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5〕292号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医疗废物监督管理工作,针对各地在医疗废物分类中存在的理解方面的差异,现对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属于医疗废物。根据卫生部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下发的《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医发〔2003〕287号)规定,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不论是否剪除针头,是否被病人体液、血液、排泄物污染,均属于医疗废物,均应作为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二、使用后的输液瓶不属于医疗废物。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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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0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位专家能不能把相关的规范发上来。
我们只是在说有什么依据,没有依据说什么的显得很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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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输液瓶中集中起来由康太公司统一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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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没有接触过病人,没有被污染的,都可以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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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接触过病人,没有被污染的,完好无损的输液瓶、抗生素小瓶属普通医疗废物,由卫生局指定回收公司统一回收
这个方法很好,尤其是上海市环保局发的这项规定,指出了具体的方法。在我们这儿没有这项规定,也没有统一的公司回收。原来我们的输液瓶等都由后勤统一回收存放,但一直没有具体的部门来牵头,回收这些东西,越堆越多,最后只好自己处理,现在大部分都由科室自己卖给手废品的了,没办法。期待国家有相应的法规出台,对医院的给患者使用的东西有更详细的规定,以便于有据可依,有法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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